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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东洞庭湖变藕塘 法律空白让执法力度大打折扣

发布日期 : 2018-08-18 浏览量 :
    据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,《新闻纵横》昨天报道了,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采桑湖,被出租成为种藕、养蟹的“池塘”,候鸟的栖息地遭破坏的消息。昨天,岳阳市君山区林业生态局向承包商下发了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,责令其进行整改。
  过去,采桑湖曾是当地政府的一块香饽饽,被以370万元每年的价格出租,然而,承包商的破坏行为引起媒体一致谴责,面对之前签订的合同,在依法管理面前,采桑湖成了一块烫手的山芋。采桑湖镇政府90%的精力用在了与承包商的博弈中,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模糊,令镇政府很头疼。依法治湖,路还有多远?

  曾经碧波万顷的采桑湖,如今全是枯黄的荷叶。而埋在荷叶下面,是承包商湖南坚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斥资上千万种下的四千亩莲藕。岳阳市湿地保护促进会会长彭祥林解释说,挖藕,将减少采桑湖的底栖生物,而高密度的荷叶也使候鸟难以觅食。

  彭祥林:挖了藕,底下全是坑坑洼洼的烂泥堆,它有底栖生物,有好多种鱼,也有贝壳,螺蛳,沙虫,你一挖都全埋掉了。

  挖藕遭到了环保志愿者以及有关部门的反对,但是承包商却坚持要挖藕创收。坚雄公司法务负责人刘利民说,挖藕没有违法,只是履行合同。

  刘利民:你说破坏生态,你要有个权威的部门说,你看你这个不能搞,是破坏生态的,你政府也从来没有给过吧,再说了,我们搞开发的,既然我履行了合同义务给了你政府700多万块钱,我就要履行合同权利。

  在过去的半年多时间,采桑湖镇政府有些一筹莫展。他们只能通过口头宣传,走村入户禁止村民下湖挖藕。困惑,缠绕在多个镇政府干部的心头,他们希望依法治湖,却没有找到有力的法律武器。

  镇政府干部:都是个困惑,确实是一个很大的困惑,我们采桑湖一年呢,基本上90%的精力都在这上面,我们走的每一步,都要依法依规依程序。合同首先是没问题,具体的经营我们认为他违法,他们不认为违法。他们说你们认定违法就拿出法律依据,到底违反了哪一条,现在点就在这。

  采桑湖被划为湿地的实验区,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适度开发。而镇政府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,也没有明确禁止挖藕。为了找到承包商违法的依据,采桑湖镇党委书记杨曙东翻阅了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《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》、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自然保护区条例》、《河道管理条例》、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》等多部法律法规。但相关的法规也没有明确“禁止”种藕,或者认定种藕破坏湿地生态。

  杨曙东:手段很弱化,没有制约的措施,只是说禁止什么开垦湿地,破坏鸟类栖息地,但人家违法了怎么改,感到困惑的是没有很强的法律来限制它。

  据了解,我国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的湿地立法。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》由国家林业局颁布,多数条款针对湿地保护的单一元素设置,针对性和操作性有所欠缺。而承包商湖南坚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,则聘请了强大的律师团队,他们要求镇政府赔偿不能挖藕的损失达三千多万。而这一数字,对于财政收入只有300万的镇政府来说,需要不吃不喝10年才能还清。

  杨曙东:如果法律上面没有做个结论,我们采桑湖镇政府来把这个合同进行废止,那么我们要负责巨额的赔偿。

  昨晚传来了一个好消息,岳阳市君山区林业生态局肖副局长告诉记者,已经向承包商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,要求承包商整改。

  肖副局长:根据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,违反了野生动物栖息环境,一种处罚是责令改正,情节严重的话,处以1000到1万元的罚款

  记者了解到,在洞庭湖,并非只有采桑湖被种藕开发,距离采桑湖几里地远的方台湖,也被大面积种藕。东洞庭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局长赵启鸿表示,洞庭湖的环境现状是“局部在改善,整体在恶化”。多头管理,法律法规模糊是突出的问题。他认为一湖一法,才能依法治湖。

  赵启鸿: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点是什么?一个要有一个统一的法规,洞庭湖应该,我们按照国外的思路应该叫一湖一法。我们洞庭湖是十几、二十几部法,都在洞庭湖执法,怎么搞得好?洞庭湖应该要有个共同的、叫洞庭湖管理办法,就是把经济的、生态的、文化的都把它规范起来。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之内,洞庭湖是以这个为准绳。